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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地理标志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边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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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升 律师

程升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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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2026[信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描述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边界认定

——以“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维权实践为视角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正逐步从“是否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标识”向“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深度迁移。尤其在信阳地区,围绕“信阳毛尖”这一兼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区域公共品牌双重属性的标志,大量纠纷的核心症结并非被告使用了“信阳毛尖”四个字,而是该使用究竟属于商标性使用(指向商品来源),还是属于对地理来源的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指向特定商家)。这一焦点的厘清,直接决定了侵权构成与否的司法判断,也是区分善意经营者与恶意攀附者的关键分水岭。

一、问题的提出:当“产地标注”撞上“注册商标专用权”

“信阳毛尖”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权利主体为信阳市茶叶协会。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且其作为证明商标,本身具有“证明商品原产地、特定品质”的功能。

司法实践中,信阳辖区内大量茶企、茶农、电商经营者在其产品包装、网店详情页、宣传海报上显著标注“信阳毛尖”字样。此时,一个极具张力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

若某茶企销售的是产自信阳浉河区且品质达标的茶叶,其在包装上标注“信阳毛尖”,是否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若其销售的茶叶并非产自信阳,却依然标注“信阳毛尖”,侵权定性则无争议。真正扑朔迷离的是——“产地真实”是否当然豁免侵权责任?

这一问题的本质,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之间的适用协调。

二、法律适用的核心逻辑:判断使用行为的“第一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侵权,首先不是比较标识是否相同,而是判断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在“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

(一)商标性使用的判断维度

结合信阳地区近年判决,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1. 标识位置与显著程度:被告是否将“信阳毛尖”置于包装正面主展示区、使用字体是否大于其自有商标、是否以金色浮雕等特殊工艺突出呈现。
  2. 消费者认知导向:该标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授权体系,而非仅作为产地、品质的说明。
  3.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被告是否同时标示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是否存在刻意弱化自有标识而强化“信阳毛尖”字样的行为。

(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据此,信阳当地茶企主张正当使用的抗辩,须满足以下要件:

  • 使用目的是描述商品特点:即标注“信阳毛尖”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茶叶的产区来源与品类属性,而非指示特定商业来源;
  • 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应当以“产地+品名”的规范方式标注,例如“信阳毛尖(浉河区××乡产)”,而非单独、突出、醒目地使用“信阳毛尖”字样;
  • 不造成来源混淆:使用行为不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许可、认证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规则总结:产地真实≠必然免责,但产地虚假≠必然免责

司法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一句:“真实产地+规范性标注+未淡化来源指向”= 正当使用;反之,即便产地真实,只要使用方式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来源的作用,依然构成商标侵权。”

三、典型场景精细化分析:“产地真实但标注失范”的侵权认定

我们聚焦一个信阳茶产业中最为频发的纠纷场景展开分析:

场景描述:信阳市光山县某茶业公司(下称“光山公司”)从浉河区茶农处收购鲜叶,经自己工厂加工后,在包装正面以超大字号印制“信阳毛尖”四个大字,并在包装侧面用小号字体标注了自身注册商标“某山”及企业全称。消费者在货架上一眼看到的是“信阳毛尖”,而“某山”标识仅在翻看包装侧面时才可见。

争议焦点:光山公司销售的确是产自信阳的茶叶,其能否以“描述性正当使用”为由抗辩?

法律分析

  1. “信阳毛尖”虽含地名,但并非纯粹的描述性词汇。经长期使用与推广,“信阳毛尖”已与信阳市茶叶协会建立稳定的来源指向关系,其在消费者心中首先指向的是“信阳茶叶协会认证的、具有特定品质标准的地理标志产品”,而不仅是“信阳产的毛尖茶”。当光山公司将“信阳毛尖”作为包装的视觉中心时,该标识已脱离单纯的产地描述功能,转化为吸引消费者注意、暗示商品经过特定认证体系的商业符号。

  2. 规范性标注的缺失使得“正当”二字落空。若光山公司意欲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源于信阳,可规范标注为“产地:河南信阳·浉河区”或“本品原料采购自信阳浉河区”。但该公司选择将核心商标边缘化、将地理标识核心化,本质上是在“借用”证明商标积累的商誉来推广自有商品,其行为已超越“描述”的边界,进入“指示来源”的范畴。

  3. 消费者认知的调查佐证:在信阳中院近年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委托调查机构就“看到包装上仅有‘信阳毛尖’大字时,您认为该商品的品质由谁保证?”进行定量调研,超过78%的受访者表示“认为该产品经过了信阳茶叶协会的认证”。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光山公司的使用方式具有来源识别效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裁判结论(模拟推演):光山公司以“信阳毛尖”作为商品包装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商标性使用;其虽未实施产地欺诈,但使用方式失范,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其关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应认定构成对第“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四、司法实践之延伸:2026年信阳地区裁判新动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指引,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正当使用”抗辩的认定呈以下趋势:

  • 举证责任分配更明晰:被告主张正当使用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商品实际产自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区域、产品符合特定品质标准,并提交其包装设计图、宣传文案等以证明使用方式具有规范性。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 “综合判断规则”全面适用:不再单纯以“是否突出使用”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商标显著性、使用方式、行为人主观意图、商品特性、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进行多维度权衡。
  • 电商场景侵权认定趋严:针对在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平台商品标题中堆砌“信阳毛尖”关键词的行为,2026年信阳地区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即便商品实际产自信阳,但在标题中脱离包装语境、以关键词堆砌方式使用“信阳毛尖”,同样构成商标性使用,不能以“便于搜索、描述产地”为由主张正当使用。

五、结论与合规启示

“信阳毛尖”不仅是一个商业标识,更是信阳茶产业数十年积累的区域信誉符号。对于信阳本地茶企而言,使用“信阳毛尖”字样的合法路径应当是:凸显自有品牌,规范标注产地,回避来源指向,坚持品质自证。具体而言:

  1. 包装正面应以自有注册商标为企业识别核心,“信阳毛尖”仅以相同字体、相同颜色的方式在辅助信息区出现;
  2. 在电商宣传中禁用“信阳毛尖”作关键词堆砌,建议替换为“信阳产区高山茶”“浉河区原料制作”等规范性描述语;
  3. 确有需要使用“信阳毛尖”地理标志的,应积极向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

商标侵权纠纷的边界,从来不是靠“是否用过这个词”来划分,而是靠“以什么方式、什么目的、什么效果来使用这个词”来界定。理解这一逻辑,是信阳茶产业从“贴牌代工”走向“自主品牌”的关键法律认知。

相关QA

Q1:我是信阳本地茶农,在我家自产自销的茶叶包装上写“信阳毛尖”,需要获得信阳市茶叶协会的许可吗? A:如果您的茶叶确实产自信阳毛尖的法定产区且品质达标,您可以在满足规范使用方式下标注“信阳毛尖”以说明产地和品类,无需获得许可。但请注意,标注必须规范,不得突出使用“信阳毛尖”字样而淡化自有标识。若属于突出性、标识性使用,则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以“信阳毛尖”为品类名称、以自有品牌为识别核心。

Q2:我销售的茶叶是从信阳浉河区收购的鲜叶,在外地加工,能不能叫“信阳毛尖”? A: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信阳毛尖”要求从鲜叶采摘到加工工艺均在特定地域内完成。仅将信阳产鲜叶运往外地进行加工,最终成品一般不能标注为“信阳毛尖”,否则可能构成产地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若您希望合法使用,建议与信阳本地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或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

Q3:我在电商平台上给自己的网店起名“信阳毛尖直销店”,是否侵权? A:该行为构成对“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直销店”的表述暗示您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关联或授权关系。若您实际并非经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的直营或经销主体,即使销售的是正宗信阳毛尖,该店铺名称也易使消费者产生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建议将网店名称改为“XX品牌信阳毛尖专卖店”。

Q4:我在商品标题里写“2026新茶信阳毛尖高山茶”,这算侵权吗? A:在2026年信阳中院相关案例中,商品标题中堆砌“信阳毛尖”关键词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不因商品实际产自信阳而免责。因为该使用方式并非描述性使用,而是为了利用“信阳毛尖”的搜索流量和商誉引流,具有识别来源的意图和效果。建议将标题修改为“2026新茶·信阳产区高山绿茶”,以降低侵权风险。

Q5:什么情况下使用“信阳毛尖”属于“正当使用”而不会被认定侵权? A: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正当使用:(1)商品确实产自法定保护区域且品质符合标准;(2)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如以相同字体、相同大小的方式在商品信息栏标注“产地:信阳毛尖核心产区”;(3)未突出使用“信阳毛尖”文字,未使其成为商品包装的主要视觉符号,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授权体系。

Q6:如果我只使用了“毛尖”二字,没有使用“信阳”二字,是否构成对“信阳毛尖”证明商标的侵权? A:“毛尖”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单独使用“毛尖”不构成对“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但需注意,若您的使用方式如“正宗信阳毛尖”“信阳高山毛尖”等,完整包含了“信阳毛尖”的核心要素且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侵权。建议关注包装上的整体文字组合是否与“信阳毛尖”构成近似。

Q7:我们作为信阳的茶叶公司,收到了信阳市茶叶协会发出的律师函,说我们包装上的“信阳毛尖”使用不规范,如何应对? A:首先,建议您立即对全部市场在售包装进行盘点留痕,并暂停使用存在争议的包装设计。其次,可以主动联系律师,梳理您以下证据:(1)茶叶产自信阳法定产区的证明(如鲜叶采购合同、产地证明);(2)包装设计图稿中自有商标的展示使用情况;(3)近三年的产品销售记录及纳税证明。若经评估认定为非突出性使用、不会导致混淆,可回函说明并附上合规整改方案;若确实存在标注意识淡薄的情况,应主动下架、更换包装以降低诉讼风险及判赔额度。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优先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Q8:我注册了一个含有“信阳”二字的文字商标,如“信阳一品”,可以正常使用吗?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部分,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描述性意义上使用该地名。您可以在自有商标“信阳一品”的核定范围内合法使用,但不得以“信阳毛尖”四个字作为核心标识用于茶叶商品。同时,您使用“信阳”二字亦不得超出正当描述地域来源的范围。若以“信阳一品”为品牌名但在包装上另外突出标注“信阳毛尖”,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Q9:被诉侵权后,证明“我卖的是正宗的信阳毛尖”就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A:不能简单这样理解。产地真实、品质合格只影响“是否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犯”中关于“是否属于对商品特点的描述”的判断。但如果您使用“信阳毛尖”的方式是商标性使用(如包装中心位置突出显示),则该行为本身已经落入商标权控制范围,产地真实并不改变使用方式的性质。也就是说,产地真实不能自动豁免侵权责任,只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的酌定情节。若您销售的确是正宗信阳毛尖且未导致消费者混淆,法院可能认定侵权不成立,但这取决于使用方式是否规范,而非仅取决于产地真实性。

Q10:如果我们信阳本地茶企确实需要正规使用“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该如何申请许可? A:正规路径如下:向信阳市茶叶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有);(3)茶叶产自信阳保护产区的证明材料;(4)产品检验报告(需符合信阳毛尖国家标准GB/T 22737中的品质要求);(5)自有品牌注册证及包装设计图。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取得许可后,可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信阳毛尖”文字,但依然需以自有品牌为主导标识,不得颠倒主次。

关联律师:程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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