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男与王某明名誉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3 主办律师:程勇

程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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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琳,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张稷若村60-1号。

上诉人梁某男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115民初10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梁某男上诉称,请求撤销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115民初1076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梁某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改判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梁某男认为双方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欠款纠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改判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王某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明以上诉人梁某男在宴席中声称王某明欠钱不还而对王某明名誉权造成损害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男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故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明所诉造成其名誉权损害的行为发生在济阳区某某酒店,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市济阳区,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耀勇

审 判 员赵勇

审 判 员曹强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臧艳明

书 记 员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