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焦某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6 主办律师:程勇
程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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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4民初360号
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刘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红,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焦某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徐雪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双
书 记 员刘紫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