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邱某承、淄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1 主办律师:程勇
程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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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2民初2962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鑫锐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莉,山东鑫锐铭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某承,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江。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承、淄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谭爱努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