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1、孙某某2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1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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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25民初1153号

原告:孙某某1,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姿雯,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2,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1诉被告孙某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1负担。

审判长王中秋

审判员罗珊雪

人民陪审员王雪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韵清

书记员徐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