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5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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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03民初6750号之一

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玉国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