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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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皖0803民初1949号之一

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原告盐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