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0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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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921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盐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负责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55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盐城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马丹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晴

书 记 员侯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