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0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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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921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盐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负责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55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盐城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马丹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晴
书 记 员侯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