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主办律师:程力

程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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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04民初2568号

原告: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某。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班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对被告班某、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束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