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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借新还旧未告知保证人,保证人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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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力 律师

程力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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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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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盐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借新还旧”未告知保证人,保证人能否免责?——从一份担保合同效力之争谈保证人知情权边界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是最为常见却又极易引发争议的场景之一。银行出于化解存量不良贷款、降低不良率的需要,常与借款人协商,以新发放的贷款归还原有到期贷款。这本是金融机构常规操作,但一旦保证人(担保人)并非原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且银行与借款人未将“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告知保证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便成为法庭上攻防的焦点。

一、典型法律场景:一笔“倒贷”引发的担保责任之争

2024年,盐城某制造企业A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向某商业银行申请续贷。银行客户经理提出,A公司需先归还原有500万元贷款,方可释放新的授信额度。由于A公司无力自筹资金,银行遂为其设计了一套“借新还旧”方案:由银行发放一笔500万元新贷款,定向用于偿还A公司此前的旧贷。A公司找到当地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与本笔新贷无任何关联)作为新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B公司在签署保证合同时,银行并未告知该笔新贷的真实用途是“偿还旧贷”,A公司亦未主动说明。贷款发放后,A公司经营恶化,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诉至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还款,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查明,B公司与原旧贷并无任何担保关系,其提供担保时误以为该笔资金将用于A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银行虽在合同中载明“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但内部审批文件及资金流向明确显示该笔资金实际用于“借新还旧”。

二、法律规则适用:保证人是否知情,决定责任有无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时,未告知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否可撤销,保证人应否免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保证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形的,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形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可撤销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在新贷保证人B公司并非旧贷保证人,且对“借新还旧”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签订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银行与A公司恶意隐瞒借款真实用途,构成消极欺诈。B公司依法享有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权,保证合同自始无效,B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三、争议焦点深度剖析: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司法实践中,银行与借款人常常抗辩:“保证人签了字,就应当知道借款用途,至少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该抗辩难以成立。

其一,保证人的审查义务程度有限。保证人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其对借款人资金流向的核查能力远低于银行。银行作为债权人,掌握贷款审批、资金划转的全部信息,理应负有更高的如实告知义务。

其二,“应当知道”需有客观证据支撑。若保证人曾在借款人处任职、持股,或曾签过旧贷合同、参与旧贷担保,方可推定其“应当知道”。而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仅为一般商业往来,B公司无人参与A公司旧贷事务,不存在推定的基础。

其三,银行若主张保证人“知道”,须自行举证。银行作为强势缔约方,负有举证责任。若银行仅以合同文本中“流动资金周转”的记载来主张已经告知,显然不足以对抗资金用途与合同记载相悖的客观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穿透审查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结合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流水、内部审批文件等证据综合判断。若资金在到账后立即被划转至旧贷还款账户,或银行内部审批表明确载明“以新还旧”,即便保证合同写的是“流动资金周转”,法院亦会认定真实用途为“借新还旧”。

四、风险警示与实务建议

对保证人而言,为他人提供担保绝非“签字盖章”那般简单。在签署保证合同前,务必通过书面方式向借款人、银行核实借款的真实用途,并保留相应的沟通记录。一旦发现借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应第一时间主张合同撤销,切勿等到银行起诉后再被动应诉。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在开展“借新还旧”业务时,应主动、书面、明确地告知保证人该笔贷款的真实性质,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确认。若刻意隐瞒,不仅可能导致保证合同被撤销,还将面临监管问责及声誉风险。

对借款人而言,诚信是融资的生命线。隐瞒真实用途骗取他人担保,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败诉,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或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责任。

五、结语

“借新还旧”是金融活动中的灰色地带,也是担保纠纷的频发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利用信息优势欺骗弱势缔约方的行为。盐城这家B公司的遭遇并非个例,每一位企业主在签字担保之前,都应多问一句:“这笔钱到底用来干什么?” 这一问,可能就避免了数百万元的责任。


关于本案的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借新还旧”? A1:借款人向银行借入一笔新贷款,专门用于偿还其在同一家银行(或另一家银行)的到期旧贷款。新贷款资金不进入企业日常经营,而是直接划扣或回流至还款账户。

Q2:如果新贷保证人不是旧贷保证人,且不知道是“借新还旧”,一定免责吗? A2:根据最高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新贷保证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新还旧情形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支持保证人免责。

Q3:如果新贷保证人同时是旧贷保证人,责任有何不同? A3:旧贷保证人继续为新贷担保,视为其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且同意,不能以此主张免责,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Q4:银行在合同中写“流动资金周转”,但实际是倒贷,保证人可否主张欺诈? A4:可以。合同记载与真实用途不符,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极欺诈,保证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保证合同。

Q5:保证人主张免责,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5:核心证据包括: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资金流向流水、银行审批文件、旧贷还款记录等,用以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情。

Q6:法院如何判断保证人“应当知道”借新还旧? A6:法院会考察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联程度,如保证人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曾在旧贷合同上签字、是否知悉企业财务状况等,并结合交易习惯作出认定。

Q7:如果保证人起诉撤销保证合同,有时间限制吗? A7: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长不超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Q8:保证人免责后,银行还能找旧贷保证人追责吗? A8:如果旧贷保证人同意延期或继续担保,可能需要承担;若旧贷保证人未同意延期,银行要求其承担旧贷责任的,法院同样不支持。

Q9:此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B公司承担责任? A9:若A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借新还旧而故意隐瞒,诱导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

Q10:盐城企业主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最应当注意什么? A10:务必在合同中写明真实借款用途,并要求银行出具同意函确认无误;同时保留与银行客户经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主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尽职调查。


关联律师:程力 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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