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黄某;李某;中国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1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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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9民初26617号

原告:顾某,女,1961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李某,男,1985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顾某与被告黄某、李某、中国某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顾某申请撤诉,亦不在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清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