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与紫金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3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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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15454号

原告: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平某公司。

负责人: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第三人:紫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薛某与被告刘某、中国平某公司、紫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肖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晋晖

书 记 员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