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操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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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2079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操某。
被告:苏州某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
第三人:某财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原告刘某诉被告操某、苏州某出租公司、某保险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周俭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一博
书 记 员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