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5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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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10387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宣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肖明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晋晖
书 记 员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