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X、宋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8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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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9民初4059号

原告:费X,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X。

第三人:X公司2,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X。

原告费X诉被告宋X、X公司、第三人X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费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白帆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