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8 主办律师:程俊峰

程俊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6784号

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峰,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

被告:中国太某苏州公司。

负责人:雷某。

第三人:紫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柯某、中国太某苏州公司、第三人紫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董某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25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某撤诉处理。

审 判 员许惠珍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艳辉

书 记 员韩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