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湖南翠椒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26 主办律师:秦旭
秦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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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2683号
申请人:德州市德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幸福大道京津鲁冀产业园B07。
法定代表人:纪德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翠椒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清塘镇清塘村5组。
法定代表人:何锦翠。
被申请人:郑万松,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申请人德州市德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万松、湖南翠椒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翠椒农业有限公司、郑万松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德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魏新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晓
书 记 员朱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