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鸿家居有限公司等仿冒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5 主办律师:秦旭
秦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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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5597号之一
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陈桥镇。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清鸿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6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德州市顺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头百户龙泰建材城38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清鸿家居有限公司、德州市顺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9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清
书 记 员刘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