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真、王效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12 主办律师:秦旭

秦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德州
已核验身份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281号

原告:王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效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戚春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王真诉被告王效良、戚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真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效良、戚春晓名下银行存款301000元。原告王真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效良、戚春晓名下银行存款30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