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真、王效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12 主办律师:秦旭
秦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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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281号
原告:王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效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戚春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王真诉被告王效良、戚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真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效良、戚春晓名下银行存款301000元。原告王真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效良、戚春晓名下银行存款30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