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旭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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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民初92号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东雨,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辉,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凤凰雅苑26号楼。
经营者:王桂芝。
被告:尹秋祖,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贝春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州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武贝公司)、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以下简称凯乐门市部)、尹秋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贝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生、上官兰祥,被告金武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辉、被告尹秋祖,被告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贝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立即停止侵害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古贝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审理过程中明确商品名称为“白版”);3.请求判令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赔偿古贝春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4.诉讼费用由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承担。事实和理由:古贝春公司是全国闻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公司始建于1952年,占地面积98公顷,拥有现代化大型酿酒车间10万平方米,鲁西北酒仙山第一地下储酒库,是一家集产、学、研、发为一体的全国纯粮食酒重点生产厂家,年生产优质白酒能力10万吨。企业先后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低度浓香型白酒著名企业、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等荣誉称号,目前已成为长江以北最大五粮浓香型白酒生产基地。古贝春公司合法拥有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果酒(含酒精)、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青稞酒、烧酒、食用酒精等,核定使用期限自2019年0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1998年,古贝春公司开始生产“白板”酒,因其优秀的品质、绝佳的口感上市后随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加上古贝春公司长达20年的宣传和推广,白板名称已经与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唯一联系,成为区分古贝春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属于古贝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随着“古贝春白板酒”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产品。经古贝春公司调查发现,贝州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白酒商品上擅自使用了古贝春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擅自使用了古贝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金武贝公司作为“武贝”商标权利人,凯乐门市部、尹秋祖销售宣传侵权产品,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古贝春公司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贝州公司辩称,一、小白板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依法不得注册为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白板酒水属于市场上流通多年的酒水类通用名称,市场有很多家酒水公司使用白板字样的名称,属于约定俗成的叫法,且积年已久。古贝春公司虽对“小白板”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小白板”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贝州公司使用“小白板”属于正当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古贝春公司恶意注册小白板,贝州公司将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二、古贝春公司恶意注册“小白板”属于垄断行为。白板二字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应该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共有领域资源。古贝春公司不宜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工具,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三、古贝春公司注册“小白板”后并未实际使用。古贝春公司未做市场宣传,市场上看不到古贝春公司小白板酒的销售,贝州公司即便侵权也不是故意的,古贝春公司的小白板酒生产在贝州公司销售之后,仅有商标未实际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四、古贝春公司注册“小白板”属于恶意抢注,依法应宣告无效。在古贝春公司注册之前,市场上已经多年存在“小白板”酒水,且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古贝春公司恶意抢注“小白板”属于非法注册,依法应宣告无效。
被告金武贝公司辩称,金武贝公司未实际侵权,与贝州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同,财务和人员相互独立,并非古贝春公司所说的关联企业,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凯乐门市部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小型门市部信息相对闭塞,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所售商品是否侵权,主观上也不存在侵权的故意。销售的产品属于合法取得,进货都是通过正规渠道,有合法来源。凯乐门市部获益较少,仅销售二百多箱,获利1000多元。
尹秋祖辩称,尹秋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古贝春公司出示的尹秋祖朋友圈中的收据,是尹秋祖作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原来不知道古贝春公司已经注册了,被诉后了解2019年注册小白板商标,认为没有生产产品。在做酒之前经过了大量的市场调查,没有发现小白板这个产品,网上查了有上百种白板产品,销售商务白板不侵权,就在贝州公司做了这么一批酒,后来知道古贝春公司注册了,表示歉意,以后不卖了。尹秋祖仅是销售因古贝春公司没有宣传,不知道属于侵权行为,没有恶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案件相关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案涉商标查明的事实
经核准注册,古贝春公司享有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馏饮料、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蜂蜜酒、白酒、青稞酒、食用酒精、烧酒,核定使用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古贝春公司提交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古贝春小白板白酒证明实际使用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
二、关于“白版”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商品特有名称查明的事实
古贝春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是一家白酒生产及销售等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76159171.29元。
关于古贝春公司对白版酒进行宣传查明:2019年11月29日,古贝春公司在德州日报对“白版”酒进行宣传。2019年2月17日、6月13日、12月23日,古贝春公司在联合日报对“白版”酒进行宣传并发布图片广告。2020年1月18日,古贝春公司在齐鲁晚报对古贝春、古贝元“白版”酒进行宣传并发布图片广告。2020年11月26日,德州晚报对古贝春公司“白版”酒进行宣传并发布图片广告。2021年3月30日,古贝春公司在华夏酒报对古贝春、古贝元“白版”酒进行宣传。2020年、2021年,古贝春公司在《发现》杂志对古贝春、古贝元“白版”酒进行宣传并发布图片广告。2021年6月23日,古贝春公司在中国酒业新闻网中对古贝元“白版”酒进行宣传。2019年12月28日,古贝春公司在搜狐网中对古贝春、古贝元“白版”酒进行宣传。
古贝春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城区柏丰广告装饰部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州高速阳信段发布广告,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2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德州文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州南外环连接线发布跨桥广告,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夏津天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夏津县中山路大潮庄顶楼三面翻发布广告,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8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山东冷暖资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武城县广告,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4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山东同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滨高速宁津出入口发布跨桥,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985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元中度酱香白版。与山东同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州于官屯铁路桥发布跨桥广告,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2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山东同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禹城市广告,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7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德州文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州南外环连接线发布跨桥广告,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0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德州市德城区金媛广告策划制作中心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州东方路候车亭发布广告,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86438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与德州文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其在德××K9跨桥广告,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发布费金额为120000元,发布内容为古贝春水晶白版。
关于白版酒获得荣誉查明的事实:2019年9月8日,古贝春公司生产的“古贝春水晶白版”被授予“中国特色名酒”称号;2019年11月27日,古贝春公司生产的“42°古贝春水晶白板酒”被山东省白酒协会、高端鲁酒战略发展联盟授予“2019高端鲁酒标志产品”称号;2019年12月17日,古贝春公司的“水晶白版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江苏省食品工业协会、河南省食品工业协会、安徽省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19第二届黄淮流域白酒核心产区标志产品”称号;2020年6月,古贝春公司的“古贝春水晶白版”被中国酒业协会授予“2019年度青酌奖酒类新品(白酒类)”称号;2019年6月21日,古贝春公司生产的“52°古贝春水晶白版”被山东省白酒协会授予“2019齐鲁白酒酒体设计金奖”称号;2019年8月,古贝春公司生产的“古贝春水晶白版白酒”被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白酒酒体设计金奖”称号;2019年10月,古贝春公司《52°古贝春水晶白版酒研制开发》项目被山东省轻工纺织工会委员会授予“山东省轻工纺织行业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称号;2021年1月11日,古贝春公司生产的“52°古贝春水晶白版酒”被山东省白酒协会、高端鲁酒战略发展联盟授予“2020高端鲁酒标志产品”称号。
关于白板酒的销售情况查明的事实:古贝春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绿源名饮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8年12月30日,销售区域济南,经销产品以42°新防伪白板酒为主的多款古贝春产品。与东营奥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8年11月26日,销售区域东营市区,经销产品以42°新防伪白板酒产品。与周升学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8年11月26日,销售区域枣庄薛城区,经销产品以42°古贝春防伪白板酒为主的多款古贝春产品。与故城县郑口古贝春酒旗舰店(刘振起)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26日,销售区域故城,经销产品以42°白板酒为主的多款古贝春产品。与石家庄凯莱森商贸有限公司(胡朝洋)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8年11月26日,销售区域河北省石家庄市,经销产品以42°防伪新白板酒为主的多款古贝春产品。与邢台田开敏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26日,销售区域邢台境内,经销产品以古贝春白板酒为主的多款古贝春产品。与德州办事处德州大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普通白板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20年12月22日,经销产品42°白板酒,合同约定年度任务金额为1900万余元。与济南办事处签订的《普通白板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20年11月26日,经销产品42°白板酒,合同约定年度任务金额为2019万余元。与莱芜办事处济南市莱芜绿兴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普通白板销售合同书》,签订时间2020年11月26日,经销产品42°白板酒。
三、关于侵权行为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古贝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生向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王某同田志生于2021年2月5日来到德州市临邑县北的“泸州老窖特曲康平购物超市”的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田志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微信付款购买了“VIP小白板”。公证人员对购买行为进行了拍照、录像。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21)鲁武城证民字第3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8号公证书)。
申请人古贝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生向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矫东峰随同田志生于2021年3月24日来到德州市鑫源大街交汇处附近的“古贝春德州市凯乐酒业”的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田志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支付宝付款200元购买了“小白板”白酒。支付宝显示收款人为“尹秋祖”。公证人员对购买行为进行了拍照、录像。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21)鲁武城证民字第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68号公证书)。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明的事实
申请人古贝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保杰向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矫东峰随同胡保杰于2020年11月28日来到高德地图显示的德州市德城区斜对过健康路的“古贝春德州市凯乐酒业”的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保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微信付款240元、400元购买了“商务白板(828)”“商务白板商务用酒”“A8商务白板酒”微信支付显示“德州市凯乐酒业”,取得《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加盖“凯乐酒业批发部”印章。公证人员对购买行为进行了拍照、录像。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20)鲁武城证民字第26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62号公证书)。
申请人古贝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生向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矫东峰办理本次保全公证。2021年8月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田志生使用自有OPP0手机进行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保全前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微信昵称“人民小酒151××××8186”,微信号×××in的微信朋友圈于2021年8月3日对商务白板酒、A8商务白板酒进行宣传,2021年7月12日对小白板酒进行宣传。公证人员对田志生手机截图即手机屏幕事实录像获取的数据进行保存并进行了刻录和打印。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21)鲁武城证民字第18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8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商务白板酒、A8商务白板酒、小白板酒均为贝州公司生产。
申请人古贝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生向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员助理矫东峰办理本次保全公证。2021年8月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田志生使用自有OPP0手机,进行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保全前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在抖音APP上商户“梧桐树123456”“酒仙”“品牌的符号”“dyh4ha08tmxr”,在快手APP上商户“山东,德州,夏津文化路”发布信息,公证人员对田志生手机截图即手机屏幕事实录像获取的数据进行保存并进行了刻录和打印。山东省武城县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作出(2021)鲁武城证民字第1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8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抖音APP、快手APP中存在宣传商务白板酒、小白板酒的行为,上述白酒图片显示为贝州公司生产。
(三)对被诉侵权产品及古贝春公司产品的对比情况
庭审中,对公证处封存完好的实物证据进行拆封,38号、68号公证书项下封存产品外观完全一致,外包装箱正反两面及内包装瓶正反两面标贴处均在中间显著位置标注了红色加大加粗的“小白板”文字。262号公证书封存实物为三款,一款为商务白板酒,外包装箱正反两面的右上角及中下位置标注了商务白板字样,顶面、左右侧面标注了红色的商务白板字样。包装瓶标贴的正面左上角标注了“商务白板”字样,后标贴的中间显著位置标注了“商务白板”字样。一款为白板酒,外包装箱正反两面,使用红色的加大加粗字体标注“白板”标识,在包装瓶的内标贴中间显著位置使用红色加大加粗字体标注“白板”标识。包装瓶的可移动标签处标注了较大字体的白色“白板”文字,在手提袋的正反两面标注了红色加大加粗的“白板”标识。一款为A8商务白板,外包装箱及内手提袋正反两面中间显著位置标注“商务白板酒”字样。在内包装瓶的正面标贴处,中间显著位置标注商务白板字样。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均使用了“武贝”商标。
四、查明的其他事实
经核准注册,古贝春公司享有第48447776号“白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苹果酒、米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水果饮料、烧酒(截至),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至2031年5月27日。经核准注册,古贝春公司享有第48444696号“白版”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苹果酒、米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水果饮料、烧酒(截至),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至2031年5月27日。经核准注册,古贝春公司享有第32201713号“白板”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食用酒精、烧酒、开胃酒、利口酒、白酒、葡萄酒、黄酒、果酒、烈酒,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7日至2031年6月6日。
贝州公司主张最早在白酒上使用“小白板”三个字是在2021年1月27日。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第766179号“武贝”注册商标。贝州公司与金武贝公司主张,2020年的6月27日,该商标由贝州公司转让给金武贝公司,转让的目的是金武贝公司需要在京东上进行一个销售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小白板酒的生产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其他被诉侵权商品分别为2019年7月26日、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18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是否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各被告是否构成对古贝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如侵权、不正当竞争成立,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各被告是否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属于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小白板”与原告古贝春公司享有权利的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在文字组成相同,字体相近,排列、视觉方面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侵犯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诉侵权小白板酒上标注“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庭审中贝州公司认可是其生产,侵犯了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武贝公司将第766179号“武贝”商标使用在案涉白酒中,应认定与贝州公司是共同的生产者。主要理由为:一是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品或服务连接的纽带,相关公司中看到该商标时,正常情况下就会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系商标权利人提供,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金武贝公司已将“武贝”商标许可给贝州公司使用,因此,应当认定金武贝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二是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人的收益一般是通过将商标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从而实现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因此。贝州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武贝”商标,在产品利润中也必然包含了一部分商标权人的商标许可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商标权人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该产品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三是贝州公司与金武贝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因金武贝公司在京东上进行一个销售行为”即将商标由贝州公司转让给金武贝公司,两公司在生产及销售中存在共同行为。综上,应认定贝州公司与金武贝公司是共同的生产者,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凯乐门市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作为销售者,根据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亦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凯乐门市部销售侵权商品后款项直接支付至尹秋祖账户,尹秋祖实际获益,且在朋友圈对被诉侵权的“小白板”酒进行宣传,与凯乐门市部共同侵害了原告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贝州公司主张第31619095号“?
”商标应宣告无效,本院认为,古贝春公司第31619095号“?
”商标现在有效期内,在被宣告无效前,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焦点二,各被告是否构成对古贝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该法所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根据古贝春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古贝春公司在德州市销售“白版”酒的现实情况,古贝春公司白版酒自上市至今,销售时间长,古贝春公司对包含该产品在内的产品以及企业形象进行了持续、有效宣传,宣传力度大,应认定古贝春公司“白版”酒在山东德州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系在山东德州及周边地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古贝春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上突出使用“白版”名称,具有独创性,明显区别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产品名称与古贝春公司生产的特定白酒联系起来,“白版”应为古贝春公司生产的“白版”酒的特有名称。被诉侵权的商务白板酒、A8商务白板酒、白板酒的与古贝春公司“白版”酒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中使用的“白板”二字与古贝春公司“白版”酒的呼叫相同,均使用“白”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均系白酒生产者,与古贝春公司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武城县,对古贝春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应当知晓,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古贝春公司产品相似的名称,而且产品销售区域交叉重叠,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凯乐门市部、尹秋祖因与古贝春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二者并非同业竞争者,且本案中已认定生产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故凯乐门市部、尹秋祖不构成对古贝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贝州公司主张的“小白板”“白板”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服务之间根本区别的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其中,法定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或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则指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仅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事人若主张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或其是在通用名称意义上使用该商标或商标构成要素的,其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古贝春公司的第31619095号“?
”商标、第32201713号“白板”商标均已注册,且均为纯文字商标,“小白板”“白板”不是对白酒的成分、质量或特点等描述性的词语,具有显著性,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小白板”三字已经成为指称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小白板”“白板”不是白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贝州公司主张的“小白板”“白板”是通用名称不成立。
关于焦点三,如侵权、不正当竞争成立,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凯乐门市部、尹秋祖侵害古贝春公司享有的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因擅自使用了古贝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均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将被告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在本案中的两种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数额一并予以评判。古贝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商品名称的知名度,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产品销售时间、规模以及古贝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贝州公司、金武贝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古贝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关于凯乐门市部、尹秋祖共同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酌定承担赔偿责任1万元。
关于凯乐门市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本案中凯乐门市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且作为德州地区的酒水销售者,其店招中悬挂了“古贝春”,应推定明知或应当知道古贝春公司生产产品包含“小白板”酒,其主张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尹秋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第3161909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白版”相同、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三、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四、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尹秋祖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五、驳回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327元,由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尹秋祖负担173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由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武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凯乐酒水门市部、尹秋祖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高晓敏
审 判 员张小雪
审 判 员郝全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尚敏
书 记 员耿树月
附
古贝春公司生产的小白板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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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小白板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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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贝春公司生产的“白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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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白板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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