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民间借贷砍头息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秦旭
本文作者
2026[德州]民间借贷纠纷焦点分析:“砍头息”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个争议焦点常年位居裁判难题前列——“砍头息” 。即出借人放贷时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借条载明的金额。看似简单的操作,却因证据缺失、交付方式多样、当事人陈述不一等原因,成为德州基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硬骨头”。
一、一个典型场景:借条写50万,到手只有43万
2025年初,德州市民张某因生意周转,经朋友介绍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利息6万元按期支付。然而,李某在转账时,仅向张某账户转账43万元,声称“剩下7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和手续费”。张某急于用钱,未作过多争执便接受了。
借款到期后,张某共计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4万元,剩余部分无力支付。李某遂诉至德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则抗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仅为43万元,而非合同载明的50万元,自己已经超额偿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0万元还是43万元?预先扣除的7万元是否属于“砍头息”?
二、法律规定:本金认定以“实际收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再次重申: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可见,法律对于“砍头息”的否定态度是一贯且明确的。立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与计息本金的一致,防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息的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
三、本案中的实务难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看似法律条文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张某声称实际只收到43万元,但手中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而李某持有张某亲笔签署的50万元借条和收条。哪一方的主张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一)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李某作为出借人,已经提供了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通常情况下,借条和收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然而,问题在于:李某的转账金额为43万元,与借条载明的50万元存在明显差异。此时,李某需要就差额7万元如何交付进行合理解释并举证。
如果李某主张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交付,则法院会严格审查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
- 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及取款记录
- 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 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经济状况是否匹配
- 借款用途与现金交付的合理性
(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张某主张实际仅收到43万元,其初步举证责任较为简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即可。但问题在于,张某曾在收条上签字确认“收到借款50万元”,该收条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张某若要推翻该证据,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或对签字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 当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时,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就差额部分进一步举证。如果出借人无法证明差额部分已实际交付,则法院将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转账金额,差额部分被推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
四、关联问题:收条的证明力并非绝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收条虽然具有证明效力,但并非“一签定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审判指引中明确:
对于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预先扣除利息的,出借人仅提供收条等债权凭证,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收条只是一份证据,而非终局结论。法院更关注的是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五、本案的裁判走向预判
就本案而言,法院极有可能作如下认定:
- 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43万元,该金额确定为借款本金;
- 差额7万元,因李某无法提供充分的现金交付证据(如取现记录、证人证言等),结合张某的合理异议,认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
- 张某已偿还的30万元本金及4万元利息,按照新的本金基数重新核算利息后,多出部分抵扣剩余本金。
最终,张某可能非但不需要再偿还20万元,反而可能存在超额还款的情况。
六、启示与建议
2026年,随着金融监管趋严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砍头息”类纠纷在德州地区呈现出以下趋势:
- 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类名目的预扣,均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
- 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签署“已全额收到”字样的收条,其证明力正在被削弱;
- 法院将更加注重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
对于借款人而言,务必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对于出借人而言,应严格依法放贷,切勿抱有“预扣利息更安全”的侥幸心理——在司法审查之下,这种做法不仅无法保障债权,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十组相关QA
Q1:什么是“砍头息”?法律上如何认定? A1:“砍头息”指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已扣除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Q2: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但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2: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借条载明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如果转账记录与借条金额不一致,法院将要求出借人就差额部分的交付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差额部分将被认定为预扣利息。
Q3:出借人主张差额部分以现金交付,法院会如何审查? A3:法院会综合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取款记录、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要素。如果不符合常理或缺乏佐证,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Q4:借款人签署了“收到全部款项”的收条,还能主张“砍头息”吗? A4:可以。收条具有证据效力,但并非不可推翻。如果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实际收款与借条金额不符,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收条并不具有绝对证明力。
Q5:出借人预扣“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是否算“砍头息”? A5:算。只要这些费用在放款时预先扣除,本质上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可使用的资金,均属于变相的“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
Q6:如果借款本金被认定为实际到账金额,利息如何计算? A6:利息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基数计算。已偿还的款项先按约定利息抵扣,超出部分用于抵扣本金,最终依据重新核算的本息余额确定应付金额。
Q7:“砍头息”的主张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A7:一般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借款尚未到期或双方存在还款协商记录,时效可能会中断或尚未起算。建议尽早主张权利以规避时效风险。
Q8:出借人起诉时主张按借条金额计算本金,借款人如何应诉? A8:借款人应提交银行转账流水、收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条不一致。同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出借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核实其出借资金的实际走向。
Q9: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A9:根据现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拒绝支付且已支付的可主张抵扣本金。
Q10:如果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A10: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本金,无需支付利息(但可能需按LPR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联律师: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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