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8.15 主办律师:秦冲

秦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25民初442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李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

法定代表人:郭某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霞,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会负责人李某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冲及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协助原告将其名下用电户编号为3700293927376的用电客户名称由某甲公司变更为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4月,原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段西侧(现大青山路93和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建设职工家属区,名称为国电家园,一期由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1、2、6、7、9号楼共五栋楼,住户全部为费县发电公司职工。后该房地产二期项目转让给被告某甲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卧龙嘉苑,由被告某甲公司建设二期3、4、5、8、10、11、12号楼共七栋楼出售。2017年4月10日,被告某甲公司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将含一期范围在内的卧龙嘉苑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选聘临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卧龙嘉苑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3年3月14日,卧龙嘉苑小区召开了第一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业委会表决决定清退宝临物业公司。该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的用电客户名称登记为被告某甲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某甲公司协助原告将该小区公共用电客户名称由某甲公司变更为某某委会,但被告某甲公司予以拒绝,特提起诉讼,请予判准。

某甲公司辩称,该小区案涉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系某甲公司建设,某甲公司亦认可上述设施现在归全体业主共有。但某甲公司与宝临物业公司就案涉小区物业管理签有物业托管合同,该合同尚未到期,且宝临物业公司现与原告存在纠纷,故某甲公司不同意将该小区公共用电户名变更为原告某某委会。另原告业委会主任改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路**路**小区**楼系由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某甲公司先后开发建设并出售,该小区配套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等由被告某甲公司投资建设,在某乙公司登记的用户编号为3700293927376,登记的用户名称为某甲公司。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某甲公司选聘宝临物业公司提供。2023年2月13日,卧龙嘉苑小区召开了第一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周德航为业委会主任,并于2023年2月2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进行备案。2023年5月15日,该小区召开业委会会议选举李某成为业委会主任。因该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的用电客户名称登记为被告某甲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某甲公司协助将该小区公共用电客户名称由某甲公司变更为某某委会,被告某甲公司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主要有临沂市兰山区**向原告出具临兰山区业会备第20230059号临沂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通知书、2024年2月卧龙嘉苑小区用电信息截图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卧龙嘉苑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虽由某甲公司投资建设,但其所有权归卧龙嘉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现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成立,并于2023年2月23日报临沂市兰山区**备案,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卧龙嘉苑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包括配电柜、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及单元楼配电柜的所有权,其有权要求被告某甲公司协助将该小区公共用电客户名称由某甲公司变更为某某委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将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用电户编号为3700293927376的用电客户名称由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卧龙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费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淑福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