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与微山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2 主办律师:秦冲

秦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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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4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翟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山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山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4)鲁04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明伟

审判员王利

审判员吴士伶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