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南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9 主办律师:秦冲

秦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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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8771号

原告:临沂南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苗庄小区综合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国,总经理。

原告临沂南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南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及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1195元,由临沂南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