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祥与临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2 主办律师:秦冲

秦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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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1民初4345号之一

原告:刘某祥,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祥与被告临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祥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某祥负担。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妍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