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临沂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的护身符还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秦冲 律师

秦冲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保险纠纷]:投保两年后出险,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从一起真实案例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边界

引言

保险本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但现实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抱怨屡见不鲜。在临沂,不少投保人遭遇这样的困境:明明已经连续缴纳保费两三年,出险后保险公司却翻出投保时的“旧账”,以“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这样做?法律上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究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还是投保人的“护身符”?本文将从一则典型案例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专业剖析。

案情回顾:一个典型的保险纠纷场景

2021年3月,临沂市民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住院史”,王先生回答“无”,但事实上王先生在2019年曾因胃溃疡住院治疗。代理人未就“是否患有消化系统疾病”“近期体检异常”等具体项目进行逐项询问,王先生也未主动告知。

2023年6月,王先生被确诊为胃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先生2019年的住院记录,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并退还保费的决定。

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之规定,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

争议焦点:两年之后,保险公司还能否翻旧账?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主要围绕以下两个层面展开:

(一)两年期间届满,解除权是否当然消灭?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维护投保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具体到本案,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3月,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6月,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已丧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只要合同存续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但须注意例外情形:欺诈是否能够突破“不可抗辩”?

虽然不可抗辩条款是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绝对。以下两类情形可能成为例外:

1. 投保人故意欺诈,且保险事故与未告知事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部分法院认为,如果投保人恶意隐瞒重大事项,且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理赔。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多数法院仍严格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2. 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尚未满两年。 若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点在两年之内,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时保险公司仍可在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

本案例中,王先生的胃癌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且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之外的深层思考:不可抗辩条款是否成为“带病投保”的保护伞?

有人认为不可抗辩条款过于偏向投保人,纵容了“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但在法律层面,该条款的设计有其合理性:

  • 第一,平衡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拥有专业核保能力与充足调查资源,而投保人往往缺乏对保险条款的充分理解。要求投保人对所有“应当告知”的事项事无巨细地披露,并不现实。
  • 第二,督促保险人尽到核保义务。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严格审核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而非在收取多年保费后、理赔时再来“秋后算账”。
  • 第三,保护长期合同的稳定性。 保险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若允许保险公司在多年后翻旧账,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的期待利益将彻底落空。

当然,不可抗辩条款不意味投保人可以毫无顾忌地隐瞒重大事实。若投保人故意虚构事实、恶意骗取保险金,司法机关仍会通过刑事追责(保险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认定予以规制。

风险提示与对策建议

对投保人而言:

  • 如实告知是原则,切莫心存侥幸。 即便不可抗辩条款能够在程序上阻止保险公司解约,但在理赔时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密切关联,仍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调查拖延等实际困难。应尽量如实填写健康问卷,留存投保时的沟通记录。
  • 注意两年期限的起算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缴费之日起计算。若投保人中途断缴又复效,复效时间是否重新起算两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投保人应特别留意保单复效时如实告知义务的重新触发。

对保险公司而言:

  • 强化核保流程,充分履行询问义务,避免以“概括性询问”笼统带过。建议针对不同产品设计差异化的健康告知问卷,并逐项记录投保人的答复,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 及时行使解除权:若在两年内发现未如实告知情形,务必在法定30日内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保人,过期则权利消灭。

对代理人及经纪人而言:

  • 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不得为了促成签单而诱导投保人隐瞒病情。对投保人的健康异常表述,应如实记录并反馈至保险公司核保环节。

结语

2026年的临沂,保险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保险纠纷的数量亦随之上升。“两年不可抗辩”不是投机取巧的通行证,而是法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划出的一道利益平衡线。 对于投保人而言,诚实信用永远是最稳妥的“保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规范核保、诚信经营,才是减少纠纷的根本之道。

保险的本质是“为人托底”,而非“设卡拒赔”。只有双方都怀有敬畏之心,保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附:相关QA

Q1: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A: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2:只要合同满了两年,保险公司就绝对不能拒赔吗? A:原则上是,但存在例外,如投保人故意欺诈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时,部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另外,若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内,不适用该条款。

Q3: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一般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而非从首次缴纳保费日或保单生效日。合同复效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期限是否重新起算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Q4: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需要主动告知吗? A:我国采“询问告知主义”,即保险公司问到什么,投保人就答什么。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一般无需主动告知。

Q5:如果投保时因疏忽忘记告知,两年后出险能被赔付吗? A:若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且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原则上丧失解除权,仍需赔付。

Q6: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未如实告知,多久内必须行使解除权? A:保险公司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超过30日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Q7: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保费会退还吗? A:投保人故意隐瞒的,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Q8: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未告知事项与本次出险无关,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A:在两年内,只要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保险公司即可解除合同并拒赔,不要求未告知事项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超过两年,则不能解除合同,原则上应赔。

Q9:如果保险代理人诱导投保人隐瞒病情,责任由谁承担? A: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保险公司。若代理人明知病情仍诱导隐瞒,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投保人可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Q10:被保险公司拒赔后,投保人应当如何维权? A:建议采取以下步骤:(1)收集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理赔材料、拒赔通知书;(2)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出具正式拒赔理由;(3)向临沂市保险行业协会或银保监会投诉;(4)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律师:秦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秦冲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