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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带病投保拒赔案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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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冲 律师

秦冲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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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保险纠纷]: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从一则带病投保拒赔案说起

在保险纠纷司法实践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始终是保险公司拒赔率最高的抗辩理由,也是法庭上攻防最激烈的争议焦点。2026年,临沂市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再次将这个老问题推向讨论中心。

案情回溯:

2024年11月,临沂市民王某通过线上平台投保某重疾险,保额30万元。投保页面健康告知问卷中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王某在勾选“否”后投保成功。2025年3月,王某因突发胸痛入院,被确诊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随即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23年6月的体检报告中已显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且在2024年9月(投保前两个月)因“胸闷”就诊于社区医院,病历记载“可疑心绞痛,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王某未告知“体检异常”与“可疑心绞痛”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普通投保人并非医学专业人士,对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这类影像学描述,很难直接理解为其与“冠心病”属同一疾病。但“胸闷”“可疑心绞痛”的就诊记录,结合其年龄(52岁)与既往体检异常,王某应当知晓自身心血管系统存在异常风险。因此,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法院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认为保险公司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依据过失程度扣减保险金。

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确立了“因果关系抗辩”规则: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血脂异常是冠心病的高危因素”,但法院认为,“高危因素”不等于“直接原因”。王某的急性心梗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基础上斑块破裂引发,而体检报告中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与心梗具有强关联性。然而,社区医院的“可疑心绞痛”记录作为症状描述,不能直接等同于确诊冠心病。最终,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50%比例赔付15万元保险金。

律师提示:

本案给投保人的警示在于:健康告知问卷中的每一个问题都不可轻视。 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指标”“随访建议”,门诊病历中的“待查”“可疑”等字眼,均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投保前整理近两年的体检报告与就诊记录,逐项对照问卷内容,是避免“重大过失”认定的唯一有效路径。而保险公司方面,若未对体检异常指标尽到审慎核保义务,仅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亦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相关QA(10组):

Q1:投保时体检报告有“甲状腺结节”但没告知,后来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A1:分情况。若结节已分级为4级及以上,或医生建议穿刺活检,未告知且足以影响核保决定的,保险公司可拒赔;若为1-2级良性结节,多数保险公司可标体承保,未告知与癌症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法院通常会支持理赔。

Q2:带病投保满两年,保险公司就绝对不能拒赔吗? A2:不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非故意”的未如实告知情形。若投保时已确诊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仍故意隐瞒投保,保险公司在两年后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拒赔,司法实践中不支持此类“恶意投保”。

Q3:网上买保险,健康告知问卷没仔细看就全选“否”,算不算故意隐瞒? A3:司法实践中,线上投保的勾选行为一般被认定为“对告知内容的确认”。若事后证明投保时明知自身存在相关疾病,仍全部勾选“否”,大概率被认定为故意隐瞒,法院不会支持“没看清”的抗辩。

Q4: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举证责任在谁? A4: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①投保人未告知的具体事项;②该事项在投保问卷中有明确询问;③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④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证缺失的,承担败诉后果。

Q5:投保时感冒发烧,社保卡有购药记录,没告知算骗保吗? A5:不算。普通感冒、急性肠胃炎等自限性疾病,不属于影响核保判断的“重大事项”。保险公司仅凭社保卡购药记录推断投保人隐瞒病情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购买的是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药物,则另当别论。

Q6:体检报告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做的,结果正常,但实际身体有问题,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A6:不能。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保险公司指定或安排的体检,其检查结果视为保险公司已知悉的内容。若体检机构未查出异常,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告知该异常为由拒赔。

Q7:保险代理人口头说“身体有点小毛病没关系,不用告诉保险公司”,出险后被拒赔,责任谁担? A7:投保人仍须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健康告知问卷是书面签署的。但若能提供代理人的书面承诺、聊天记录或录音,证明代理人主动诱导隐瞒的,法院可能酌情减轻投保人责任,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亦需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Q8:投保后才发现自己忘了告知某次住院记录,该怎么办? A8:立即向保险公司补充告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主动补充告知,保险公司可选择加费、除外责任或解除合同。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通常30日)作出反应,视为同意继续承保,事后不得再以此拒赔。

Q9:未如实告知但已理赔完毕,保险公司还能追回赔款吗? A9:若理赔时保险公司已明知未告知事项却仍支付赔款,视为放弃抗辩权,不能追回。但若保险公司理赔后发现投保人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病历),可在知道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撤销合同并追回赔款。

Q10:临沂地区法院对“未如实告知”案件的裁判倾向如何? A10:临沂各基层法院近年来总体呈现**“严格审查保险公司询问义务、倾向保护投保人合理信赖”**的裁判倾向。对于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做到“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对于未告知事项,则强调“直接因果关系”审查。这意味着:小毛病未告知通常不影响理赔,但涉及重大既往症的隐瞒,保险公司胜诉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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