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卫平
主办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6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层1208-293。
法定代表人:黄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女,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708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魏世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女,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涛,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平,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世宇,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魏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刘敏,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孔晓华,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原审被告:毕黎明,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涛,原审被告魏世宇、魏东、刘敏、孔晓华、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郑吉喆
审 判 员张阳
审 判 员楚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巫扬帆
法官助理夏海曼
书 记 员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