仉某淑与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7 主办律师:矫咏梅
矫咏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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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83民初18211号
原告(反诉被告):仉某淑,女,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胜,山东普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祥兆,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咏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仉某淑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仉某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仉某淑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仉某淑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董玉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赛赛
书 记 员何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