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孙某;王某;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3 主办律师:矫咏梅
矫咏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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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4民初18846号
原告:赵某,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咏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咏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豪洋,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某,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赵某、孙某与被告王某、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孙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孙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云龙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