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云与宋某金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8 主办律师:矫咏梅

矫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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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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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民初15218号

原告:辛某云,女,193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咏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祥兆,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金,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辛某云与被告宋某金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辛某云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某云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于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