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矫咏梅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4诉前调确1237号
申请人: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居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孙晓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咏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孙哥庄东村567号31号楼2单元601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大鹏,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惠州路49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晓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5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陈亚男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440元,利息5560元,共计96,000元。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至申请人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青岛威坤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号码:236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棘洪滩支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王晓莉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岩
书 记 员赵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