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松与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4 主办律师:睢红娟

睢红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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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初961号

原告:徐松,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红娟,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信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101。

法定代表人:罗锐,总经理。

被告: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6楼5606室。

负责人:SiuLamCheung。

原告徐松与被告北京融信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徐松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松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徐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冀东

审 判 员于颖颖

审 判 员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 记 员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