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甲公司与天津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6 主办律师:睢红娟

睢红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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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116民初21285号

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红娟,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天津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原告天津某甲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某乙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原告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兵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