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9 主办律师:睢红娟
睢红娟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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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16民初25558号
原告:任某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红娟,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代理人在2024年9月18日上午11点电话告知法庭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事宜协商解决。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李兵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