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与肖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7.09.30 主办律师:白志勇

白志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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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已核验身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204民初884号

原告:赵明,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勇,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楠,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原告赵明与被告肖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因被告肖楠被刑事拘留,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9月30日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勇、被告肖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明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告肖楠所有的坐落于包头市青山区迎宾小区36-6号房屋一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被告因做买卖向原告陆续借款500000元,后偿还了45000元。剩余455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且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肖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肖楠承认原告赵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赵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4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明借款455000元;

二、被告肖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明保全费1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被告肖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爱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