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11.20 主办律师:白双莲

白双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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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827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龙,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垣曲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垣曲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经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双莲,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刑检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及辩护人白双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5月2日9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观坡村,翻墙进入杨某某家院子,将屋内床铺下18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13日14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刘村二组,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客厅柜子锁撬开,盗走现金4000元。

3.2020年5月14日7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上涧村沙坡组,翻墙进入赵某某家院子,从东面窑洞内墙上挂的衣服口袋里盗走现金180元。

4.2020年5月17日14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刘村一组,翻墙进入彭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一窑洞内的箱子锁撬开,盗走现金4100元。

5.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涧溪村路边,步行进入该村西沟组,翻墙进入李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根撬棍将房门锁撬开,从屋内柜子里盗走现金100元。

6.2020年5月25日下午,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涧溪村路边,步行进入该村前街组,翻墙进入石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根撬棍将房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翻找后没有盗得财物,翻墙离开。

7.2020年5月25日下午,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刘村一组,翻墙进入赵某某家院子,从中间一孔窑洞的抽屉内盗走现金2000元。

8.2020年5月26日1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涧溪村桐树堎组,翻墙进入赵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根撬棍将窑洞内的箱子锁撬开,盗走现金800元。

9.2020年6月1日1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薛家堡村二组,翻墙进入石某某家院子,对屋内的床铺、柜子、抽屉等翻找后没有盗得财物,翻墙离开。

10.2020年6月1日17时许,王海龙在石某某家没有盗得财物后,又到薛家堡村三组,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从屋内床铺下盗走现金2034元。

11.2020年6月2日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西坡组,翻墙进入刘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房屋门锁撬开,从桌子抽屉内盗走现金2000元。

12.2020年6月4日8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上涧村西组,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房屋门锁撬开,从床边箱子里盗走现金5600元。

13.2020年6月4日1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神后村东沟组,翻墙进入祁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屋内桌子抽屉上的锁撬开,盗走现金400元。

14.2020年6月12日1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涧溪村西沟组,翻墙进入闫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房屋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用一把剪刀将衣柜门及桌子抽屉锁撬开,盗走现金3000元。

15.2020年6月28日12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前清村山底组,翻墙进入刘某某家院子,从屋内箱子里盗走现金67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16.2020年6月28日1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上街组,利用靠墙的电线杆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截钢筋将房屋门锁撬开,从屋内床头的一个小木箱里盗走现金28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17.2020年6月28日17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薛家堡村一组,翻墙进入李某家院子,从屋内卧室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经认定价值1297元)、一张面值100元的外币及人民币307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后王海龙又翻墙进入李某家对门薛某某家院子,用院子里的一根撬棍将房屋门锁撬开,用屋内的一把螺丝刀将箱子锁撬开,盗走一枚建国70周年勋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18.2020年6月29日6时许,王海龙驾车(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到垣曲县历山镇刘村,翻墙进入李某某家院子,对屋内柜子、抽屉、床铺等翻找后没有盗得财物,翻墙出来后,王海龙又翻墙进入该村张某某家院子,在屋内翻找后没有盗得财物,翻墙离开。

综上,2020年5月2日到6月29日,被告人王海龙共18次对20户人家实施盗窃,共盗得财物27965元。

2020年6月29日,王海龙被群众扭送至垣曲县公安局长直乡派出所,经讯问,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等物证、指认现场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海龙被群众扭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海龙十八次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其中三次未盗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对该三次盗窃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王海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海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海龙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龙三次盗窃未遂,可对该三次盗窃行为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海龙十八次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其中三次未盗得财物,系未遂,可对该三次盗窃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王海龙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海龙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退赔。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海龙的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责令被告人王海龙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80元、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现金41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34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祁某某人民币400元、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3000元。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王海龙所有的大众牌白色朗逸轿车(车牌号:晋)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告人王海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夏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