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吉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11.25 主办律师:白双莲

白双莲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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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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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827民初1093号

原告:李红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双莲,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李红吉与被告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双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16.68万元(利率15.4%,依2020年9月21日LRD的4倍计算,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欲购买煤矸石,但苦于没有货源,被告称有货源,买到后再转手卖给原告,但被告称其购买煤矸石缺钱,于2009年8月23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被告亲笔向原告书写借条。原告长期索要,一直未间断,2019年又向被告打电话索要,被告给原告发短信承认借钱事实,但拒绝还钱,之后逃避不接电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国强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3日,王国强向李红吉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红吉拾万元整”。2009年10月28日,王国强向李红吉出具“付款协议”,载明“2009.10.28号至11.9号之间王国强付李红吉柒万元整,如不履行协议王国强另赔付李红吉贰万元整,没有任何条件。”证人孟金元书面证言证实,曾陪同李红吉向王国强讨要欠款。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国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国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红吉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王国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红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马延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谭荷颖

书 记 员常晶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