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非遗争议:文化权属的法律博弈
白双莲
本文作者
2026[运城]:当"文化"遭遇"法律"——从河东非遗保护看传统与现代的博弈
2026年的运城,一场关于"文化"的争议正在发酵。这座拥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晋南城市,因一项非遗传承的"商业化改造"项目,陷入了一场涉及知识产权、文化权属与公共利益的激烈论战。这场争议的焦点,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更是关于"文化究竟属于谁"的深层追问。
争议焦点:谁有权"改造"关公信俗?
2025年底,运城某文旅公司提出"关公信俗沉浸式体验"项目,计划将传统的关公祭祀仪式进行影视化改编,加入现代灯光秀和流行音乐元素。项目获得了地方文旅部门的初步支持,认为这是"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然而,该项目也引发了轩然大波。
争议的焦点在于:该项目是否构成对"关公信俗"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 更关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改造",是否侵犯了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利?这一问题,将2026年运城推上了文化争议的十字路口。
法律分析:从《非遗法》到《著作权法》的多维审视
一、非遗保护的"文化权利"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遗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然而,当文化传承遭遇商业开发,"真实性"便成为一个极具弹性的法律概念——文化的"原真性"究竟由谁定义?
在本案中,当地代表性传承人张某认为,文旅公司的改造方案抹去了祭祀仪式的核心禁忌,违反了传统规制,侵害了其作为传承人的"署名权、修改权"等精神权利。而文旅公司则认为,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主体都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和创新。
二、知识产权维度的"文化挪用"之辩
从著作权视角看,关公信俗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第六条保护。但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灰色地带":
- 传承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众文化使用权之间的边界模糊;
- 对传统仪式的"改编权"是否专属于特定传承群体,法律没有明确答案;
- 商业开发中产生的衍生产品版权归属缺乏确定的规则。
三、行政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力平衡
运城市文旅局在争议中扮演的角色也引发了讨论。根据《非遗法》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负有保护、宣传非遗的职责。但当文旅局既作为"裁判员"支持商业改造,又作为"运动员"参与项目推广时,行政权力是否过度介入文化领域?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更进一步,文化权益纠纷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传承人张某若提起行政诉讼,需证明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文化权利"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模糊的权利束,缺乏可诉性的明确基础——这正是2026年运城文化争议中显现出的制度性盲区。
深层剖析:不应被"创新"掩蔽的权利失衡
在"文化创新"与"文化保护"的叙事之下,该争议真正触及的是文化话语权的分配机制。当资本的逻辑与传统的逻辑交锋时,缺乏资金、缺乏话语渠道的基层文化传承人,往往在法律博弈中处于劣势。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其实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谁有权决定改"的问题。 现行《非遗法》未建立有效的"文化同意权"机制,导致传承群体的文化主权在法律层面被轻易悬置。
此外,该案也暴露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与公共文化资源的关系解读不足。地方文化的"人格化"属性(如关公信俗的精神内核)与商业利用之间的权衡,亟需更精细的法律指引。
结语:文化争议背后的法律文明进阶
2026年[运城]的这场文化风波,表面上是"传统与创新"的冲突,实质上是法律如何回应文化多元治理的深层命题。司法与立法在文化领域绝不能失语——保护文化,既要给创新留白,更要给权利划线。只有当传承者的话语权得到制度性尊重,文化才能真正走出博物馆,走向未来。
关联律师:白双莲,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相关QA
Q1: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保护? A:指在保护非遗时须尊重其原始文化内涵与历史形态,不能因商业开发或猎奇而随意更改核心仪式、技艺或精神实质。2026年运城相关争议的核心,正是对"真实性"标准的理解分歧。
Q2:谁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 A: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无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传承人享有一定署名权和精神权利,但商业利用、改编的专有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尚属模糊地带。
Q3:商业公司能否直接改编非遗项目? A:原则上有权进行合理利用,但改编应考虑是否损害文化的核心价值与传承人的合法权益。若无明确授权协议,盈利性改编常面临法律风险,尤其是对具有神圣意义的文化项目。
Q4:本案中传承人能否起诉文旅公司侵权? A:可以尝试,但存在法律障碍。传承人需证明其拥有相应"权利"——若以著作权维权,需要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明确厘定;若以人格权维权,需论证文化改造与个人权益受损的因果关系。
Q5:地方政府能否批准非遗商业化改造项目? A:可以,但需履行合理评估与公众参与程序。文旅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兼顾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并做好利益相关方(尤其是传承人)的协商与意见征集。
Q6:什么是"文化挪用"?它违法吗? A:文化挪用指从其他文化中借用元素的行为。单纯借鉴不违法,但若歪曲文化原意、剥夺该文化持有者的权益或产生误导性影响,可能涉嫌侵权或违反《非遗法》相关保护精神。
Q7:传统文化创新与"歪曲"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A:界限在于是否破坏了核心文化基因。若仅为形式上的与时俱进、不影响文化内核,通常属于创新;若从根本上改写了传统价值体系或仪式规程,则可能构成歪曲。
Q8:非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不同? A:非遗保护更强调文化整体性、传承性与社区利益,偏向公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侧重私权与经济利益。两者在价值取向和保护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容易产生冲突。
Q9:本案中传承人若打行政官司,法院会受理吗? A:需要看行政行为是否对传承人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文旅部门批准项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与传承人有利害关系,则可能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Q10:未来如何完善非遗法律保护? A:建议加快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明确权利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和纠纷解决路径;同时推动建立"文化同意权"制度,强化基层社区和传承人在文化决策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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