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闫俊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10 主办律师:白俊杰

白俊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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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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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2民初1370号

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关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俊华,住五台县。

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闫俊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白 云 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霍媛

书 记 员 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