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闫先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31 主办律师:白俊杰
白俊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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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2民初147号
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关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先朋,男,195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先朋返回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五台县白家庄镇中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张忠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边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