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峰与梁云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俊杰
主办律师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922民初117号
原告:高云峰,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云飞,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五台县白家庄镇野场村人,农民。
原告高云峰诉被告梁云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被告梁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尽快归还1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从小同村长大关系很好。2010年间,被告主动找原告说自己在太原可以低价买到房,原告出于对他的信任,加上自己也有购房的想法,于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给付被告20万元让他买房,但从始至终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为其购房的任何收据,也没有见过关于房上的一切手续,更没有见过房,后原告便找到被告询问此情况,但被告说该房屋涨价了,原告认为被告与之前说的不一致,就让被告退回全款,被告也同意,最后被告给原告退了5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退,致使原告现在利益严重受损。
被告梁云飞辩称,房子原告也见过,价格是别人涨了他才不买的,卖房的人当时答应退钱,后来出事被抓了,房钱也一直没有退回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高云峰提交如下证据,两次银行转账的凭证。被告梁云飞质证称钱不是借给我的,他通过我买房付的款,钱也是给了我,认可转账的事实,钱我也交给卖房的人了,房也已经分下了,但是交房的时候人家说楼房涨价了,原告就不买房了,要求卖家退款,当时也答应退钱,退的中间卖家出事了,钱也就没退给原告,后来我也联系不上卖家,一打听是他出事坐牢了,我就支付给原告5万元。
关于银行转账的凭证,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高云峰、被告梁云飞从小同村长大,关系很好。2010年间,被告与原告谈起自己在太原可以低价买到房,原告自己也有购房的想法,于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给付被告20万元让他买房,后没有收到被告为其购房的相关收据以及手续,原告便找到被告询问此情况,因房屋价格问题,原告放弃买房让被告退款,被告也同意。之后被告退给原告5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退。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峰委托被告梁云飞购买房屋,双方都有意向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给付被告购房款。现原告购房未成功,被告也同意退款,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购房款。被告主张应由经销商退款的要求,被告未提交房屋经销商收款等有效证明,可通过另一法律关系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云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高云峰购房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梁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云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