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2.23 主办律师:白俊杰

白俊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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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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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2民初134号

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渊,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郝霞,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

第三人:张振红,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霞、第三人张振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张忠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彩艳

书 记 员 边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