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文、白志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0 主办律师:白俊杰
白俊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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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922民初1385号
原告:张建文,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劲超,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志宏,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煜,山西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文与被告白志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张建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建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薛钰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白会娟
书 记 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