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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起火点不明,侵权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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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智平 律师

申智平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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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火点不明时,侵权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引言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火灾蔓延致损”是较为常见却极其复杂的一类案件。当火灾由某一方引起后蔓延至相邻方,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侵权责任似乎“显而易见”。然而,一旦出现起火点不明或多个火源竞合的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便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有无与大小。

本文以2026年山东省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围绕“起火点无法查明时,各方责任如何划分”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专业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11月,临沂市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内,A商户与B商户的店铺相邻,共用一面隔墙。某日凌晨,市场内突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A、B两户店铺内的装饰材料、设备几乎全部烧毁。

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A、B两户店铺交界区域附近,但无法确定具体起火点;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亦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A商户认为,B商户店铺内使用了大量易燃装饰材料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火灾蔓延速度过快,导致其损失扩大,遂将B商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80余万元。

B商户则辩称:起火点不明,无法证明火灾由己方引起,A商户的损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起火点无法查明时,侵权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若成立,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需就以下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1. 侵权行为的存在;
  2. 损害事实的发生;
  3.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行为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A商户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消防部门无法确定具体起火点,这使得“B商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前提性事实难以直接证明。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的适用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并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而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法院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B商户的行为与A商户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起火部位与B商户的关联程度:起火部位位于A、B交界区域,B商户是否在该区域存在用电不规范、堆放易燃物等隐患;
  • 火灾蔓延的物理逻辑:B商户店铺内是否存放了大量易燃物品,客观上加剧了火势扩大;
  • B商户是否尽到合理的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如是否配备灭火器、是否存在违规住人、是否私拉电线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裁判路径

在起火点不明的火灾致损案件中,各地法院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思路:

第一种:因果关系无法成立,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原告无法证明起火点位于被告控制范围内,或无法排除其他火源可能性,则因因果关系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适用“共同危险行为”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按份划分责任。 若能够确认起火部位在A、B共同控制区域内,而双方均无法证明火灾非己方原因所致,部分法院倾向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推定A、B双方对火灾的发生均存在过失,按照各自过错程度、财产价值及与起火的关联度,按比例分担损失。

(四)本案的合理裁判方向

根据上述两种路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更有可能采取第二种思路并作出如下分析:

  1. A、B两商户的店铺相邻且共用隔墙,起火部位处于双方共同控制区域的边缘地带,双方均负有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2. B商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防火注意义务;
  3. 在无法确定唯一火源的情况下,要求A商户承担全部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明显有失公平;
  4. 法院可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受损金额,酌情确定B商户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本案充分暴露出个体工商户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普遍短板。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以下建议值得重视:

  1. 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配备合格灭火器材,切勿在店铺内违规住人或堆放大量易燃物;
  2. 证据留存意识:安装监控设备、保留消防检查记录、购买财产保险,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3.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若当事人对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4. 积极协商与诉讼策略:在起火点不明的案件中,主动参与调解或合理预判举证风险,往往比单纯对抗更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

10组相关QA

Q1: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A: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专业技术作出的行政确认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其并非不可推翻的最终结论。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Q2:起火点不明时,原告是否必然败诉? A:不一定。原告可以通过证明火灾发生在被告控制区域内、被告存在消防隐患等间接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看证据链是否完整。

Q3: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A: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认为其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通常认为达到75%以上)时,即可认定该事实成立。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同,民事标准相对宽松。

Q4: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适用共同危险行为须满足三个条件:二人以上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实际损害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造成;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若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Q5: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A: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一般包括直接损失(财物损毁、灭失)和合理费用(如施救费、鉴定费、停业损失等)。预期利益的赔偿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Q6:如果B商户能证明火灾系第三人纵火所致,是否可以免责? A: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能够锁定具体侵权人(如纵火者),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B商户仍需就其自身是否存在未尽安全义务的过错(如未安装监控、未及时报警)承担相应责任。

Q7:财产保险是否影响侵权赔偿诉讼的进行? A:不影响。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基于同一事实向侵权人追偿。原告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与保险赔偿并不冲突,但应避免双重获赔。

Q8: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受损,能否主张“停业损失”? A:可以主张,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停业期间的具体损失(如前一年同期营业收入、固定成本支出等)。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利润率,酌情予以支持,但停业时间过长或缺乏依据的请求会被驳回。

Q9:对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不服,如何救济? A: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Q10:临沂地区的火灾致损案件,法院在责任划分上有无地方性倾向? A:临沂作为商贸物流大市,批发市场火灾案件频发。本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较为重视消防部门的技术认定与市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审查。在责任比例划分上,倾向于依据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进行综合裁量,调解结案率也相对较高。

关联律师:申智平,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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