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某与中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9 主办律师:申新建
申新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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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16371号
原告:天某,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霄,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某与被告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某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天某负担。
审 判 员陈金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璇
书 记 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