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16 主办律师:申新建

申新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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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4015号

原告: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97。

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璐,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总经理。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幢十层B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总经理。

原告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参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参同契建

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佟梦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