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居有限公司与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8 主办律师:申新建

申新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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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16370号

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居然之家1。

法定代表人:徐某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霄,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132元,由原告天津某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金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璇

书 记 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