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A公司;B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2 主办律师:申新建

申新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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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102民初7897号

原告:任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方群,北京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B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4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石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冯舒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