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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律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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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新建 律师

申新建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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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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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天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律破局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乱象导致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劳务班组)无法直接从承包人处获得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承包人(通常是被挂靠公司或转包人)破产、失联或怠于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这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争议焦点,在天津法院的2026年裁判实践中呈现了新的审慎趋势。本文以典型场景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剖析其适用边界与实务风险。


一、法律场景:挂靠模式下的工程款追索困境

案情设定(虚构,基于天津地区常见纠纷模板):

张某以“天津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500万元。实则张某为实际施工人,仅借用该公司资质,自行组织人员、垫付材料款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仅支付300万元,尚欠200万元。但此时,建筑装饰公司因另案被执行,账户被冻结,且其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拒绝配合张某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张某苦于无法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无法通过承包人途径获取工程款,遂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发包人诉至天津市某区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第43条的适用条件与“变通”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务争议集中在三点:

  1. 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传统观点认为,第43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无效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主体,不包含有资质的挂靠情形。但2025年后,天津部分法院倾向认为,只要挂靠情形下的施工人投入了资金、人力和管理,实际履行的承包人义务,可参照适用。本案中,张某属挂靠,需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如发包人直接与张某对接工程款支付、施工指令),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对发包人的直接诉求。

  2. “欠付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某需证明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工程款200万元,但承包人(建筑装饰公司)不配合。实践中,法院可依职权调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记录,或要求发包人提供付款凭证。若发包人声称已全额支付,需承担举证责任。

  3. 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双重诉讼风险
    若法院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张某支付200万元,发包人能否再向承包人主张抵扣?司法实践中,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其与承包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灭相应数额,但应判决明确“发包人仅在自己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清偿后视为已向承包人履行完毕”。


三、天津2026裁判新动向:从“宽保护”到“审慎突破”

通过检索天津地区2026年部分判例(如津01民终XX号、津02民初XX号),可以发现:

  • 强调“合同相对性”为原则,突破为例外。法院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知晓转包、挂靠事实,或者发包人存在“恶意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行为(如与承包人串通虚增债权)。
  • 对“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从严认定。若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挂靠关系,则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或主张代位权,不能直接“穿透”至发包人。
  • 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不直接扩大至发包人。发包人仅需承担欠付工程款本金,对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因无合同依据,通常不予支持。

四、实务建议

对于天津地区的实际施工人,若欲突破相对性直接诉发包人,需注意:

  1. 提前收集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人员参与现场管理、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三方事实施工关系”。
  2. 将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避免程序遗漏。
  3. 关注天津高院最新指导意见,2026年起法院对“明知”的证明标准有所提高,建议在起诉前完成证据固化。

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A:需要证明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工程款;对于挂靠情形,另需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

Q2: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已全付清,则无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承包人追索。

Q3: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A:一般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利息,除非合同约定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有直接结算关系。法院通常仅判发包人承担本金。

Q4: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A:可以。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独立诉讼地位,无论自己是否有资质,只要实际投入人财物力完成施工即可。

Q5: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A:能够证明已向承包人付清全款、或实际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发包人已发出拒付通知、或实际施工人侵犯发包人知识产权等。

Q6: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调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A:会。因实际施工人不掌握内部结算资料,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发包人的付款凭证、结算协议、财务账册等。

Q7:挂靠人能否依据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人?
A:存在争议。2026年天津法院倾向从严认定,需看发包人是否“明知并认可”挂靠关系,如发包人对挂靠人进行了直接管理或支付了部分款项。

Q8:实际施工人胜诉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否应扣除承包人应缴的税款?
A:实务中通常认为发包人按实际欠付金额支付,税款问题由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另行处理,发包人不能自行扣除。

Q9: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还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可以。此时更应直接诉发包人,否则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在破产中难以全额受偿。执行时可要求发包人将款项直接付至法院账户。

Q10:天津法院2026年对实际施工人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按争议标的额(工程款本金)分段计算,不包含利息。若涉及利息部分,法院可能会按胜诉比例分摊。


关联律师:申新建,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022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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